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司某某,该公司某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西工电业电子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电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南森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北方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洛阳市西工电业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10)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霞
审判员:李立
代审判员:杜丹丹
二0一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