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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甲,女,约28岁,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约29岁,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约20岁,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农历12月份,原告将自己的服装门市转让给被告刘某乙,转让费为x元,当时被告刘某乙给原告付了7000元。下余x元打下条据一支。2010年初被告刘某乙又将服装门市交给其姐姐刘某甲管理,,刘某甲又为刘某乙打下欠条一支,由被告李某某、刘某乙作担保,期限为一个月。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辩称,同意偿还欠款,同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农历12月份,原告将自己的服装门市转让给被告刘某乙,转让费为x元,当时被告刘某乙给原告付了7000元。下余x元打下条据一支。2010年初被告刘某乙又将服装门市交给其姐姐刘某甲管理,,刘某甲又为刘某乙打下欠条一支,由被告李某某、刘某乙作担保,期限为一个月。但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互相推诿,至今分文未还。原告涉诉本院要求偿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一、被告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于2010年9月7日已还款4000元,下欠x元,分两次偿还。于2010年10月7日还款6000元,剩余x元将于2010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

二、二、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O一O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胡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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