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某不服凤泉区人民法院(2010)凤民不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冯某某称:请求判令凤泉区耿黄某人民政府给上诉人从2006年1月1日至今按上诉人工资标准补交补够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并给上诉人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冯某某起诉的内容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争议主体和事项,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