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个体户(略)-X号。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靖边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鲍登利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