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桔园小区X片X栋西对门。
法定代表人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勇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某诉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10月17日前将原告常某所购旺盛佳园A栋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的资料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二、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7日前补偿原告常某500元;
三、原告常某按被告湖南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通知的数额补齐契税和维修基金,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四、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3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6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中立
人民陪审员杨宏
人民陪审员吴松球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