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枫叶园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西安市长安区翰怡苑X号楼X室,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住所地榆林市X街X号乡政府门面房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风强,陕西辅衡(略)事务所(略)。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在靖边县的富祥苑商住楼桩基工程,桩基工程于2007年10月30日开工,2007年12月26日竣工,工程总价为x元,付款方式为待桩检测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的95%,被告每拖延付款一天向原告赔偿5%的滞纳金。2008年4月18日做出检测报告后,被告付工程款41万元,欠x元未付。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滞纳金30万元;3、违约滞纳金条款的约定不因案件审理及执行时间而终止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后该条款无效;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图纸设计桩基为179根,每根长度为20米,原告施工中未达到设计长度,应按实际长度计算工程价格。2、由于原告没有按照《补充修正协议》施工,在做坑基边坡支护工程中,为采取合理施工方案,造成邻居宅楼损坏。3、未按约定的25天施工,延误工期。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日,鸿泰公司与龙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龙海公司承建鸿泰公司在靖边县的富祥苑商住楼桩基工程,工期25天,基桩共179根,价款按每根每延长米220元计算,付款方式为龙海公司设备到场之日起5日内,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x元,当龙海公司施工到设计总桩基的70%时,鸿泰公司支付工程款到合同总价款的50%,待桩检测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鸿泰公司向龙海公司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的95%,剩余的5%待桩基检测期满1年内付清,鸿泰公司每拖延付款一天向龙海公司赔偿5%的滞纳金。2007年10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本桩基工程为单桩造价4400元每根,为一次性包死,施工中无论因什么原因引起的施工难度增加和桩长变化,其单桩承包价4400元不作调整;坑基边坡支护工程由龙海公司无偿提供人工,设备,鸿泰公司提供施工所需材料,龙海公司负责质量和安全。该工程总价为x元,鸿泰公司付工程款41万元,欠x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陕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x元。
二、被告陕西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反诉。
三、从本协议达成之日起原、被告双方再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500元,由原告承担。反诉费x元,减半收取645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登利
审判员刘治强
审判员赵某仁
二O一O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