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村中锦绣园B座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黄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该集团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全额负担。
审判长余晖
代理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八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