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居民。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住(略),现住靖边县二中附近,居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2009年10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率为18‰,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了9000元,剩余部分未予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我已偿还x元,剩余部分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3日被告张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率为18‰,并立有欠据一支。后经原告刘某某索要,被告张某某偿还了x元,剩余x元未予偿还,原告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10月15日前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230元,收取11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0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谢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