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徐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