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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范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9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梁元

书记员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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