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宜章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2年4月23日,原告谭某以需与被告李某乙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需与被告李某乙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67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乙红
审判员邓某学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胡志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