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化景标,义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男。
原审被告: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矿职工。
上诉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与张某甲、孟某某、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千秋煤矿债权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被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化景标、张某乙,被上诉人孟某某、原审被告义煤集团千秋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08)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洛阳市隆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俊叶
审判员蔺建华
审判员胡宏战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