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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327号

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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