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邵希
二○○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