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