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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诉吴某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686号

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X路X号科技信息楼X楼。

负责人王某某,主任。

被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某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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