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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睿公司)与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酉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镇小坝全民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祥,重庆渝鑫(略)事务所(略)。

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小龙,河南阳夏(略)事务所(略)。

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睿公司)与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祥,被告永兴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荣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锅炉供货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卧式蒸汽锅炉一台,单价x元,购买储气罐一台,单价x元,供方派一人安装,安装费3000元由需方支付,共计x元,供货方式严格按配件清单供货,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元。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价款x元,被告也提供了货物给原告,但原告在验收时发现被告未按清单发货,缺少配件,为此多次催促被告补齐配件,同时速派技术人员来安装锅炉,但被告一再推延,派出的技术人员又不具有锅炉安装资格,致使原告另请技术人员安装,额外增加了很大一笔费用。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元,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安装费3000元,承担原告另找技术人员安装锅炉的安装费x元及购买配件的材料费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永兴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辩称:一、被告已严格按照配件清单进行供货,原告购买的其他辅料不属合同及配件清单中约定的范围,其费用应自行承担。二、锅炉属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前须向当地质监部门报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被告已派技术人员前往安装,由于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办理一切手续,导致安装人员在原告处半个多月无法开展工作。被告作为大企业具有安装资质,如果原告认为被告不具有安装资质,那么安装条款无效,就不存在违约,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供货合同》一份,原告(需方)向被告(供方)购买型号为DZH2—0.7—AⅡ卧式蒸汽锅炉和十立方的储气罐各一台,价款共计x元。交货地点:供方(锅炉厂成品库);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需方负责;供货方式:供方需严格按照其提供的DZH2—0.7—AⅡ配件清单供货,该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验收标准:按供方仓库发货清单验收;结算方式:款到发货、签订合同时预付定金x元抵货款;违约责任: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双方应共同信守,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x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争议发生后由需方人民法院管辖。在锅炉的安装上,双方还约定由需方单位办理一切手续,供方单位去一人负责安装,安装费用3000元。

2009年5月16日,原告将货款x元及安装费3000元支付给被告,并安排其公司驾驶员到被告处将购买的锅炉运回,被告同时也派安装人员魏杰随车到原告处准备安装锅炉。5月19日,原告公司股东李胜学对运回的锅炉及配件进行了验收,并在被告出具的配件清单上签字注明:到厂的锅炉购货合同与出厂清单(随机配件)一致。在随后的锅炉安装过程中,由于原告认为被告派来的安装人员不具有锅炉安装资质,无法办理安装手续,且原告重新找有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锅炉时发现,被告出售的锅炉如需安装使用还欠缺诸多配件,为此与被告发生争议。原告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锅炉供货合同、太康锅炉公司的收款证明,被告提供了配件清单、对原告股东李胜学的调查笔录,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与重庆市自立机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锅炉安装合作协议、安装锅炉的明细账及另购锅炉配件的清单和收据等证据因均系复印件,亦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违约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评述认定如下:

一、关于锅炉配件是否欠缺的问题。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供货合同》,双方对交货地点、供货方式、验收标准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原告接收货物时就应当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按照发货清单进行验收和清点,本案中原告在接收货物运输前没有进行清点,但货物运回后其股东李胜学按清单一一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证明被告已严格按配件清单供货,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不存在违约,原告称欠缺配件的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锅炉的安装问题。锅炉系特种设备,须由具有特种设备安装资格和许可证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安装前还应到质监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才能进行安装。被告作为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定点生产B级蒸汽锅炉的大型企业具有生产和安装相关锅炉的资质,应当明知锅炉安装的相关规定,在与原告签订锅炉安装的合同条款后,就该出具相应的安装资质并派专业人员到原告处安装锅炉,才能保证原告办理安装手续,进行安全、合法地安装。但在履约过程中,原告却因被告派出的人员不具有锅炉安装资质,无法办理安装告知手续而与之发生争议,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对此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其派出人员是否具有安装资格证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院认为被告在锅炉安装上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并退还安装费。对于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采信,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锅炉安装费3000元。

二、由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判决所涉及的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62.5元,由被告太康县永兴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何伟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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