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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住靖边县X镇,个体户。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樊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衣服款、投资款等款物,且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靖边县X镇“亮洁镶牙”门诊部一处、42英寸海尔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衣柜1个、电视柜一个、双人床一支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靖边县X镇“亮洁镶牙”门诊部一处归原告樊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郭某所有。

三、由原告樊某一次性返还被告郭某彩礼、衣服款、“亮洁镶牙”门诊部投资款等共计x元(于2010年9月9日履行)。

四、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樊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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