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现住靖边县X镇,个体户。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樊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嘴打架,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郭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彩礼、衣服款、投资款等款物,且共同财产归我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靖边县X镇“亮洁镶牙”门诊部一处、42英寸海尔彩色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茶几一个、衣柜1个、电视柜一个、双人床一支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樊某与被告郭某自愿离婚,本院准予。
二、家庭共同财产中:位于靖边县X镇“亮洁镶牙”门诊部一处归原告樊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被告郭某所有。
三、由原告樊某一次性返还被告郭某彩礼、衣服款、“亮洁镶牙”门诊部投资款等共计x元(于2010年9月9日履行)。
四、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各归己有。
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郑琰丰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