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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李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四民初字第213号

原告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许某某于2006年5月份至2008年3月份给被告李某甲送煤,至今尚有部分煤款未结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清付下欠煤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甲于2009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许某某现金9000元整。

二、从2006年5月份至2008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煤款已全部结清,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诉讼费157元,减半收取79元,有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东

审判员陈卫伟

人民陪审员李某钦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亮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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