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博爱县司法局孝敬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上诉人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太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09)博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利
审判员司园春
审判员张运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靳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