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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某诉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人民政府补助采石场搬迁费用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某某,男,58岁。

上诉人游某某不服荔城区人民法院(2010)荔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给予游某某等人补助采石场搬迁费用x元,该行为属于行政物质帮助行为,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无偿给付金钱或实物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郑炳荣

代理审判员黄某华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贞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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