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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范国胜,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女,湖南省会同县司法局法律工作者,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向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7)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国胜、被上诉人向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向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农历10月,梁某某因办厂需要,在农金会贷款2万元,并借向某甲2万元存单,用作抵押。此后,梁某某的该贷款由向某甲以存单偿还。为此,1999年5月10日,梁某某向某某甲出具x万元的欠条一张,但未及时偿还,双方遂发生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梁某某偿还向某甲借款本息共计币x元,当场付清。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依法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曾美英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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