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段某某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7日受理后,张某某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652.9元,依法减半收取2826.5元,由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荣
代理审判员舒易成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二0一0年四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