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仲案字(2010)第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徐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仲案字(2010)第X号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徐州卡勒米特抗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锐
审判员岳涛
代理审判员张蕾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