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6月13日去世)与原告刘某婚后生育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刘某、刘某共同共有;
二、被告张某、王某均放弃上述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继承权,两被告在该房屋内享有终生居住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