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张某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至2011年1月起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张某18周岁;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