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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相识,2003年11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某,2007年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女儿张某随原告吴某共同生活,至2011年1月起被告张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张某18周岁;

三、双方无财产纠葛;

四、离婚后,原、被告各自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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