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顾某
被告沙某
案由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顾某、沙某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原告上海某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用共计人民币x.25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1.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莹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