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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县人,质检员,住湖南省XX市X区XX居委会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无业,住湖南省XX市X区XX居委会XX路XX号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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