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吴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冯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xx房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虹口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倪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xx、吴xx诉被告上海xx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委托代理人陆xx、吴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吴xx诉称,原告与被告xx房产曾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系争房屋,原告入住后不久,即发现系争房屋墙面有空鼓、渗漏、裂缝等现象,被告虽派人修理,但上述现象未得到解决,而相同情况在小区不少业主房屋中同样存在。同时据原告了解,系争房屋是由上海市xx工程有限公司建造,以被告名义对外销售的,而xx公司并无建筑的资质,系争房屋的质量问题在业主入住前就存在。原告曾至有关单位调取系争房屋的验收备案资料,但相关资料反映的建设单位并非xx房产,而是x公司,该公司不具备开发房地产的资质,xx房产也未能提交验收合格的书面证明,应当认定为房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原告曾就房屋质量问题提起过诉讼,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为被告,需按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修复并承担鉴定费。故要求1、判令被告提交出示给原告的系争房屋的整套竣工验收文件及备案合格证书。2、判令被告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大产证及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文件。3、请求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对系争房屋质量进行科学地检测,并作出书面结论。4、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判令被告对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墙、防水层进行补造和修复,对由此造成的原告物品损坏恢复原状,并承担在修复系争房屋缺陷时造成的原告其他经济损失进行全额垫付和最终补偿。5、若被告提交验收文件,请求判令系争房屋验收无效;若被告不能提交验收文件,请求判令系争房屋未经验收。6、判令被告的系争房屋交房无效。7、判令被告履行系争房屋重新验收的义务。8、判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测绘房屋建筑面积。9、判令被告提交系争房屋的全部图纸和资料(包括房屋施工工艺的具体图纸、监理的验收报告)。
被告xx房产辩称,原告对于被告取得大产证的形式和过程持有异议,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时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以下文件:申请书、土地所有权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交付使用证明、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勘测报告,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经市房地局审查符合规定办理大产证。目前原告均已取得了小产证,因此事实证明被告已经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了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等相关文件,被告没有法定以及合同约定的义务向原告提供该些材料,原告亦没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对于房屋的维修问题,原告已提起诉讼,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已作出判决,因此涉及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应再行处理。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
经审理查明,xx公寓小区包括两栋小高层及四栋多层房屋,该小区由xx房产下属的上海市xx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建造,小高层房屋因上海xx集团内部产业调整,由xx房产对外销售,多层房屋由xx公司对外销售。原告购买了系争房屋,入住后不久,即发现系争房屋墙体、面开裂、渗漏水,楼顶板开裂,卫生间、厨房间渗漏等现象,原告曾向物业公司报修,但上述现象未得到解决。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此后,原告亦办理取得系争房屋小产证。20xx年x月xx日,被告贴出《告示》,表明经开发商、施工方、质监站现场查看,承诺对于报修的业主将根据渗水程度分批修理,对室内的裂缝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妥善处理。同年x月xx日,xx物业又和xx公司联合贴出《告示》,介绍了聘请的修理单位的资质、网址,确定整修计划为第一个阶段整修外墙,以幢为单位,搭脚手架。第二阶段入户整修,由业主与物业联系后确定维修时间,并对为此给业主带来的精神和生活上的不便表示歉意。因小区部分业主要求xx房产出具维修方案,签订维修协议,明确具体的施工方案、赔偿方案、验收方案后再进行修理,致产生争议,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修复工作未能完成。20xx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xx房产对没有封堵的穿孔螺栓洞进行封堵,按国家房屋建筑操作的技术规范要求,对墙面的损坏、裂缝、发霉、渗漏和空鼓等部位进行全面维修。上述案件审理中,针对原、被告存在争议的穿孔螺栓洞是否封堵,墙面裂缝是否为无害裂缝,本院提出应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但上述案件原告未提出鉴定申请亦未预缴鉴定费用。20xx年x月xx日,本院判决xx房产应对上述业主房屋的内、外墙的渗水、裂缝、空鼓部位按国家房屋建筑操作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修复。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原告表示愿意进行鉴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为,鉴于双方均愿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故此项工作可在执行中进行。双方就质量问题提交鉴定的同时,还应根据鉴定结果,在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维修原则下,进行具体维修方案的鉴定确认。因产生房屋质量问题的过错在于xx房产,故该项费用应由xx房产预缴并最终负担,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述,维持原判的判决。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内外墙渗漏水原因进行了检测鉴定,并出具了检测报告,该报告还载明了修复建议(包括卫生间渗水的修复内容)。
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并表示不愿意预缴鉴定费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时需要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书、土地所有权证明、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交付使用证明、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勘测报告等文件,并经市房地局审查符合规定后方能办理大产证。现被告已取得系争房屋大产证,且原告也办理了小产证,故可以确定被告已经办理了系争房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及进行了竣工备案。此外,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交有关系争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图纸等材料的法律及合同义务,故原告的第1、2、5、6、7、8、9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整体的质量是否合格进行鉴定的诉请,本院认为,该项诉请为诉讼中的程序性主张,在被告已按当时的法律规定进行竣工备案并已办妥大产证的情况下,原告要求对系争房屋所在的整栋楼房进行检测,但不愿意垫付鉴定费,对该项诉请难以支持;至于原告的第4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相关诉请已经法院审理并判决,且在执行程序中,有关鉴定单位对于包括厨房、卫生间的渗水问题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修复建议,原告的该项诉请应属执行问题,故本案不再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在修复诉争房缺陷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之诉请,因具体损失尚未产生,故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待房屋修复后另行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毛xx、吴xx的诸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缪为军
审判员蔡国华
代理审判员谷晓燕
书记员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