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沈某
案由身体权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性赔偿原告陆某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