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
原告林某
原告林某
原告林某
被告林某
被告林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孙韶(2010年1月31日去世)与林某(1993年3月5日去世)婚后生育子女六人,即本案原、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孙韶名下,2008年10月28日被继承人留有自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孙韶名下上海市普陀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林某一人继承;
二、原告林某、林某、林某、被告林某、林某放弃上述房产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90元,由原告林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