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09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23日晚6时30分许,被告人李X在本市上海火车站地铁一号线到三号线的联运通道内,无端持刀对拾荒人员被害人司XX的左侧大腿连扎三刀,后经群众报警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司XX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司XX的陈述笔录、证人鲍XX、赵X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鉴定意见书、照片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X系初犯,且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10年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