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李XX,女,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刘X,男,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刘X,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委托代理人张X(系被告刘X姨妈),住上海市杨浦区XX室。
委托代理人汪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某区XX号。
法定代表人薛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XX,女,上海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李XX诉被告刘X、刘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李XX于201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X、李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X、李XX负担。
审判长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