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桔x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6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镇经xx社区xxx号。
上诉人湖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向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湖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凯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