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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xx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桔x大道。

法定代表人何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6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镇经xx社区xxx号。

上诉人湖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xx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9)长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审宣判后,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3日向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于2009年11月20日之前交纳上诉费,但湖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凯

审判员罗芳海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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