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与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南自通华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汇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事实、主体和法律关系相同。因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当移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已将本案移送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
特此通5e77
二○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