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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金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于1985年相识,于1987年1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关××,现已成年。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关某,被告表示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关某某与被告范某某自愿解除婚姻关某;

二、其他无异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金磊

二○○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饶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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