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沙坡房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惠雁,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义,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室主任,住(略)。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锦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15日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谭惠雁、陈某义,被上诉人锦云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梅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胡舜铜
审判员王丹茂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