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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王x,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号。

原审第三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市xx区x号。

原审第三人黄xx秀,女,198x年x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路xx号。

原审第三人方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xx区xxx社区xx号。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x,基本情况同上。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院经审理查明:黄x与黄xx、黄x、原审第三人黄xx、黄x秀及黄x秋(已故)系兄弟姊妹关系,原审第三人方斌根系黄x秋的遗孀。1982年,黄x、黄x辉等人的父亲黄某世,遗留下位于xx沙市xx区xx号X层房屋一栋,建筑面积为58.33平方米,后来,经过扩建,该房面积增加到149.46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人未进行变更登记,一直登记在黄某臣名下。2001年,原审第三人方xx之夫黄x秋去世。1993年6月,因长沙市X路改造,位于长沙市xx区xx号X层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长沙市X路工程部一分部对该房屋进行补偿,补偿3套两室一厅的房屋,后改为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款总计为x.52元,1995年11月1日,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浏城桥xx号X层房屋拆迁引偿款x.52元全部由长沙市X路工程部一分部付清,上述款项由黄某辉负责领取并负责发放给拆迁补偿款权利人,黄xx在领取上述费用之前,花费了补违章建筑面积扩建费、城建费、遗失房产权证登报公告费共计5720元。黄xx曾于1995年7月28日拟定了《关于房屋继承分配方案协议书》,未获得黄x、黄x秀、黄x秋的认可。2006年,黄某x开始向黄x辉索要长沙市X路工程部一分部拟补偿的房屋,未果,遂于2009年6月向黄某辉索要房屋拆迁补偿款。

另查明,1993年6月21日,黄x义领取了x.52元房屋拆迁补偿款中的x.6元。黄xx、黄x秀、黄x秋分别从黄x辉处领取了x元房屋拆迁补偿款。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黄x辉返还黄x房屋拆迁补偿款x元,该款分三次付清。由黄x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之前先支付黄x元,余款x元由黄xx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年半内分两次付清;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黄x承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长沙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已同意予以免交;

三、本案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曹彦

代理审判员袁胜

二0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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