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蒙某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湖南省会同县益元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号x,住(略)。
被告杨某某,女,25岁。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男,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略),资格证号x,住(略)。
原告蒙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春燕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亚军、人民陪审员梁瑞芳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米汝彬担任记录,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同年10月15日,原告蒙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审判长唐春燕
审判员陈亚军
人民陪审员梁瑞芳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