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工业园区X路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X路X号长天大厦701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志刚,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10元,由原告苏州江南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晖
人民陪审员康代祁
人民陪审员胡南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润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