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孙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盘中民三合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6月10日前履行(2010)盘中民三合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对其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办事处上稍子村民委员会在银行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再忠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关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