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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夏××诉被告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526号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原告夏××(系郭××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夏××诉被告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7月4日因病死亡。现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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