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雨民初字第X号
原告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原告夏××(系郭××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委托代理人刘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区××片附××栋××门××楼××号。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夏××诉被告林×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09年7月4日因病死亡。现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及郭××的继承人郭虎、郭明、郭兴、郭军、郭桂、郭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夏××负担。
审判员谭孟良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完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