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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屈XX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屈××,男,19××年×月×日,汉族,无职业,XX市XX区XX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巴士公司财务员,住XX市XX区。

上诉人屈XX与被上诉人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屈XX于201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屈XX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屈XX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代理审判员曹彦

代理审判员袁胜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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