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王某于2011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李某x元,该款给付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如上诉人王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则按原判决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上诉人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院正式法律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