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3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24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到商丘市梁园区X路X村,翻墙入院,从张XX家中盗走雅马哈740型电子琴一台和铜锣一只,电子琴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0元,铜锣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电子琴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陈XX、宋XX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赃物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09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0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