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国全,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略),特别授权。
被告资兴市阳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经济开发区依波茵西区X栋。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祁阳县人,资兴市阳兴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国强,湖南宇剑(略)事务所(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诉被告资兴市阳兴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以与被告资兴市阳兴电力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本案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698.5元,由原告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志辉
审判员谷敏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方永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