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
辩护人吴某某,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安阳县X镇X村的学生与西炉村的学生发生矛盾,分别找其亲友来学校门口帮忙“震场”。西炉村的学生找来牛某、杨×、杨庆×等六人,积善村的学生找来冯某某、姬昌×、冯×、付××等人。当天晚上8时许,双方找的人在学校门口相遇后发生争执,被告人牛某等人与冯某某发生打架,致冯某某头部受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调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另有受害人冯某某陈述、证人姬昌×、姬林×、牛××、冯某×、冯×、郭××、杨潇×、王××、杨鹏×、杨华×等人证言、伤情照片、调解书、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牛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调解,采纳辩护人辩护认为应对被告人牛某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代理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