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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惠民一初字第635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1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售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郑州市惠济区X路ⅹ号院ⅹ号楼ⅹ单元ⅹⅹ号住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售价13万元,原告即时支付房款10万元,余款3万元双方商定待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后再交付。但是被告在后来却将该房屋房产证办到自己名下。原告因此要求被告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9年9月18日前协助原告将郑州市惠济区X路ⅹ号院ⅹ号楼ⅹ单元ⅹⅹ号住房一套过户到原告名下,房屋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二、原告于房屋过户手续办妥后再次支付被告购房款6万元。

三、双方此后无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调解生效后,当事人应从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陈某红

审判员郭瑞敏

审判员朱惠晓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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