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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刑初字第224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至7月7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XX、刘XX、牛XX在永城市华盛钢厂以卖废旧刚才钢材为由,多次利用非法手段骗取该钢厂钢材款人民币x余元。案发后非法所得予以追退。被告人陈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有同伙人刘XX、牛XX、张XX供述、证人柯XX、石XX等人证言、现场勘察笔录、户籍证明、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单位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依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除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所处罚金应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陈某侠

审判员盛文习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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