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号街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X号南新仓国际大厦A座X室。
上诉人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0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侯杨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