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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丁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民二初字第505号

原告:王某某,男,66岁。

委托代理人:丁龙,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牧某某,男,53岁。

本院于200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6月20日,原告借给被告x元,并口头约定2009年1月15日还款,利息按月息一分计算。为此,原、被告于2008年12月4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被告到期未还原告的款项从2008年1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支付自2008年6月20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9072元、滞纳金3283.20元。被告对原告主张欠款未付的事实不持有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牧某某欠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000元。被告牧某某于2009年9月底前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余款x元及利息6000元于2010年3月1日前一并偿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10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慧敏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武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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