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30岁。
被告:马某某,女,23岁。
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x元。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被告马某某欠原告张某某x元。被告马某某于2009年10月31日前归还原告张某某1000元。剩余欠款x元,此后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张某某2000元,直至清偿完毕。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马某某负担,于2009年10月31日前归还欠款时一并支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慧敏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武秋红